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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旅游法作出修改

  将第八十三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、产品质量监督”修改为“”。

  10月26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15部法律进行了修改,其中包括对《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的修改。

 

  此次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修改内容如下:

 

  (一)将第八十三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、产品质量监督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”。

 

  (二)将第九十五条、第一百零四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
 

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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